在澳大利亚离婚或关系破裂后,除了离婚与抚养权以外,双方也需要考虑财产应该如何解决。如离婚程序,财产的分配也是受《联邦婚姻立法1975》所管辖。

破产大大改变了一个人的法律权利。家庭财产和解程序中的当事人应谨慎对待破产对其诉讼能力的影响,因为联邦法院合议庭最近的一项裁决认为,破产方无权对财产和解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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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lover & Webster [2021] FedCFamC1A 69(2021年11月19日)一案中,由法官Strickland、法官Ainslie-Wallace和法官Aldridge 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对法官Baumann有关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的裁决的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合议庭被要求就破产方对财产令提出上诉的能力问题作出决定,在此过程中,合议庭认为,破产方在财产令中没有足够的利益,使其有资格提起上诉。

在本案中,上诉方是妻子,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破产的一方。

合议庭从[33]段中认为,财产和解令中的利益是一种归属于破产程序的信托受理人的财产利益。这是因为,该判决的[38]段声明,根据《破产法》第58(1)(b)条,破产方在上诉成功后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将作为事后获得的财产归属于其破产程序的信托受理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放以其个人身份申请上诉,他是不具有上诉的法律资格的。因此,其不能主动对上诉内容提出异议,除非破产程序的信托受理人同意这样的做法。

然而,在本案中,破产程序的信托受理人拒绝继续上诉。因此,该上诉被撤销。

影响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破产一方有权启动财产清算程序(Guirguis & Guirguis [1997] FamCA 6)。这一结论对破产一方申请上诉和驳斥对方上诉的权利产生了混淆和误解。

合议庭的决定澄清了这一点,不管是好是坏,这都是诉讼方在进行财产清算诉讼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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