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时会给受益人设立遗嘱选择权。受益人可以行使遗嘱选择权来获得房产(一般会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来购得)。通常情况下,这种交易只需缴纳50澳币的印花税,但前提是这不是通过合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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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财产法》第63(1)(a)条,按照遗嘱中的信托,将财产从逝者遗产中转移给受益人,只需缴纳50澳币的印花税。

然而,税收裁定DUT046规定,除非行使选择权时严格遵守遗嘱,否则该税务优惠将不予以采用。

此外,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O’Neill v O’Connell 72 CLR 114 (1945) 19 ALJ 227一案中认为,适当地行使遗嘱选择权并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执行 恰恰相反,该交易仅仅只需通过行使选择权来进行,而无需签订任何购买或出售被赋予遗嘱选择权的财产的书面协议。

人们在行使遗嘱选择权时应该非常谨慎,否则可能会由此产生昂贵的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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