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规划中,有时遗嘱人会在遗嘱中赋予某位受益人“遗嘱选择权”(option under a will)。这种选择权通常允许受益人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特定资产,例如房产。虽然这种安排在法律上并不罕见,但若处理不当,可能会触发不必要的税务责任,尤其是在印花税(Stamp Duty)方面。

什么是遗嘱选择权?
遗嘱选择权指的是遗嘱人设定的授权机制,使得特定受益人在其身故后可决定是否以指定条款(通常是优惠价格)购得特定资产,例如房地产。此类条款常用于家庭财产保留或保障特定成员利益。
行使遗嘱选择权的税务影响
根据1997年《财产法》第63(1)(a)条(section 63(1)(a) of the Duties Act 1997 NSW),如果某项财产是根据遗嘱设立的信托从逝者的遗产中转移至受益人,受让方仅需缴纳50澳元的印花税。这一优惠大大减轻了继承人购房时的负担。
然而,为了获得该项税务优惠,交易的结构和执行方式必须严格遵循遗嘱原意。一旦偏离,例如通过签订合同购买相关财产,则可能导致交易被视为普通买卖,继而触发全额印花税。
税务裁定 DUT046 的关键要点
新南威尔士州税务局在税务裁定 DUT046 中明确指出:
“只有在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行使选择权,且未通过合同安排转让的情况下,才能适用50澳元印花税的优惠。”
也就是说,一旦受益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该行为就可能被税务机构视为“独立交易”,从而不符合第63条款的优惠条件。
高院判例支持:O'Neill v O'Connell 案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O’Neill v O’Connell (1945) 72 CLR 114 一案中支持了上述原则。法院指出:
“行使遗嘱选择权并不等于执行销售合同。这是一种通过遗嘱赋予的权利,受益人只需行使该权利即可获得财产,无需再签署独立的购买或销售协议。”
行使遗嘱选择权时的实务建议
若您是一名受益人,在决定是否行使遗嘱选择权时应格外谨慎。建议务必:
仔细审查遗嘱条款,确保选择权的设立与执行方式明确;
避免签署购房合同,而是以遗嘱为基础直接行使选择权;
尽早获取法律意见,由专业律师协助审查遗嘱和行权方式;
妥善保留所有行权文件及沟通记录,以备后续税务核查。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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