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娱乐圈最轰动的事件就是吴亦凡与都美竹之间的纠葛了,相信大家也都吃瓜吃到撑了吧。事情发酵至今,已经不仅仅是娱乐新闻,而是延伸出很多社会道德与相关法律问题。今天,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如果此次事件发生在澳洲,事件走向会如何?

都美竹在微博上发出几篇针对顶流男艺人吴亦凡的战斗檄文,就像是给内地娱乐圈投下了几颗重磅炸弹,事件发酵至今已经延伸出了关于社会风俗,粉丝价值观,明星私生活与道德标准甚至是关于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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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华人除了对此瓜惊讶和哗然的同时, 也会对此事件用自己的意识进行主观的评价和猜测。许多对法律有兴趣的华人可能会猜想:what if假设吴亦凡事件发生在澳洲,事件走向会如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警察是否会接调查?如何调查?

2. 警察是否会起诉?起诉什么罪?凭什么来起诉?

3. 吴团队会如何面对?

4. 报案人( complainant) 都美竹女士的精神病是否可以帮吴直接脱罪?还是会弄巧成拙?

首先,我们要强调,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论中澳,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以新南威尔士州的刑法Crimes Act 1900为例,s61I 关于性侵Sexual Assualt的描述中,强奸可以导致最高14年的监禁。

吴亦凡1

图片来源legislation.nsw.gov.au

通常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性侵者的罪行适用于后果更严重的法条,比如严重性侵(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不过,虽然案发当时都美竹是17岁还未满18岁,但是一般16岁以下才会被归于为一种严重情形(Aggravated circumstance) 得到特别的保护,或者是16-18岁的未成年人和性侵者存在某种特殊的照看关系(比如学生和老师,患者与医生,孩子与监护人等), 或权逼 (上司和下属, 老板和员工, 选角师和演员), 或者受害者残疾或有严重缺陷, 或弱智。从这一点上看,吴亦凡可能所犯的罪行可能会被考虑严重性侵, 那么根据法条可导致最高20年的监禁。

如果在澳洲, 像如此的瓜, 警察是会主动调查的, 而且一般会是探员级别的警官进行调查。如果面对警察主动的调查,都女士保持和瓜内容一致的控诉的话, 警察会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 都女士事发当天的位置(警察可以获得手机号码GPS定位)是否和控诉地址一致;

2. 都女士手机里是否有任何证据支持( 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交通记录);

3. 都女士是否有诽谤吴的动机

4. 都女士是否有可信度

当警察通过经验确认以上几个问题后,会进行获取都美竹的证词 ( 录影和笔录),警方就有可能按照口供作为证据,对吴亦凡进行立案调查,随后实行逮捕。

那么,我们要考虑犯罪要素是否成立。

在明文规定的刑法中,满足刑法要素是最后判定罪名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

按照我们对于澳洲司法流程的了解,像都美竹所描述的案情,一般会对吴亦凡进行逮捕之后做审讯工作,这种针对嫌疑人的视频录像审讯是需要按照规定保留视频记录的,全称是Electronic Record of Interview with Suspected Person(ERISP).

从吴亦凡微博上的回应来看,在ERISP顺着都美竹的控诉承认一切指控基本是不可能的。

吴亦凡2

图片来源微博

那么吴亦凡剩下的在警局和警察对峙的可能性无非如下几种:

1. 行使保持沉默权利不接受任何ERISP,后续让律师处理。(从吴的角度最正确的做法);

2. 不承认发生性行为,但没有外部有效证据证明;

3. 不承认发生性行为,具有外部有效证据证明;

4. 承认发生性行为,但不承认有强迫行为。

针对12种可能回应方式,由于嫌疑人并没有 (或暂时没有) 给出有力的反驳或者是提供有效证据洗脱嫌疑, 而同时都女士提供的说法和证据具有说服力。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上,警察更有可能起诉吴亦凡让法院审度此案来盘对错。华人一定要记住,不管起诉什么罪,在没有最终被判有罪前都是清白的。第1点可能性和第2点的差别是, 第一点的沉默虽然不能说服警察不起诉,但会为之后律师的辩护留下最多的可能性或选择。因为嫌疑人在ERISP里说的任何一句话都可能会被做对自己不利的呈堂证供。

针对3种可能性,如果吴亦凡不承认发生性行为,并且举出了强有力的人证,物证来证明都美竹所指控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时长,发生与否等重要细节与都美竹证词当中有明显出入,证据得到警方认可,同时不论警方或者都美竹都无法对于这些证据证伪的话,在这个阶段,警察就有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释放嫌疑人,或是在起诉的任何阶段因为吴亦凡所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而撤诉。

这样的证据可以包括并不限于:

1. 吴亦凡当天在案件发生时间,出现在其他地点的出行或者在场证据。(不在场证据);

2. 吴亦凡拥有与都美竹当天该时间段相处内容的视频记录(比如身处在公开场合有视频监控);

3. 各种视频,人证物证都表示都美竹当天意识清醒,没有任何酒醉的状态;

4. 都美竹指控中吴亦凡进房间对自己进行了2-3分钟的性侵,但酒店监控中吴亦凡与都美竹进酒店房间不到半分钟就出来了;

5. 吴亦凡有严重性功能障碍,经司法医学鉴定证明,完全无法完成性交行为;

6. 都美竹亲自回到警局,交代自己指控内容并不符实,对吴亦凡进行了无端的指控。并且警方采纳了都美竹更改后的口供。

但是这样的证据要成立,需要证据本身足够确凿,如果是一些看上去有可能掺水的证据,比如吴亦凡表哥的证词(从都美竹的角度属于团伙之一),或者是酒店监控有明显被剪辑修改的记录,或者都美竹的翻供非常可疑,感觉是被施压后的被迫为之,都会让警方,当然在未来的法庭上,如果证据被采纳,检控就需要通过盘问等方式来在法庭上硬刚这些证据的有效性。

4种可能性为承认发生性行为,但不承认强迫。

吴亦凡3

图片来源微博

在澳洲,婚内强奸是很普遍的也就是说就算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如果一方没有机会或没有给consent 性同意,也会被起诉强奸。在这项警察办案声明中,并没有提到都是否有过性同意的关键点,这也是英美体系法律和国内注重点的不同。换句话讲,就算都女士事后要挟要求补偿,并不是对于此案的终结点。

在这个案件当中,性同意是s 61I所有犯罪要素当中的C位。

假设在吴亦凡事件当中,所有证据一致指向两方确实发生性行为,那么性行为是否确实违背了都美竹的意志,会成为是否能够定罪的重中之重。

针对刚才吴亦凡回应的第四点可能性,是否强迫,讨论的是强奸罪的性同意要素。在澳洲,关于性同意的探究,也是如罗翔老师在《一席》演讲中所说,是关于性不同意的讨论。

吴亦凡4

图片来源一席演讲

澳洲目前刑法中的性同意定义,基本与国际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规定相近,在国际法中,真正的同意(genuine consent)指的是排除了被害者由于受到不正当影响、胁迫等的被迫同意,以及虚假陈述等因素后的——完全的主观认定同意。

而在澳洲刑法Crimes Act 1900 s61 HE中,要定强奸罪,受害人对性行为是不同意的,嫌疑人也需要知道,或者是鲁莽的忽略了对方所表现出的不同意

同时,即使对方表现出了同意,但是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情形,条件而同意的,比如年纪小,认知能力不足,受到胁迫,昏迷状态下,或者是在受监禁的状态下,这种情况下的同意可以被视为无效,依然满足犯罪要素。

在吴亦凡的事件中,都美竹未满十八岁,不论在中澳,都不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人,对于性同意的主张能力,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案发当天,都美竹酒醉昏迷至次日,在床上没有机会和能力表现出不同意;即便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吴亦凡团队曾威胁如果不配合玩尽兴就抹杀其圈内资源。

当然这一切,也需要法院裁量都美竹一方的口供,判断这些情况是否属实,或者这些情况是否足以构成实质上的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意志。

关于都女士的精神问题?

在澳洲, 多数的政策和法律把有精神问题的人作为微弱人群。通常情况下,警察强制送人去精神病院做治疗会是此人已经疯到不知道自己是谁,无法正常沟通,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或有暴力伤人或自残行为。从都女士的目前所有的情况来看,并没达到这个标准,因此不会被强制送入澳洲精神病院。

如果警察在最初调查后发现都女士有精神问题如幻想症,会终止调查;如果警察发现都女士提供的多数证据属实并发现都精神有受到严重打击的可能性,会安排她和专业心理医生进行安抚和评估。这份评估报告结果一旦和都女士的控诉相符的话将成为能够最终让吴被判有罪的一份重要证据。

总之,不论吴亦凡是普通人还是顶流,法律都是一个人最低的道德底线,如果是真的触碰了这条底线,或者是给他人,给司法部门造成了自己触碰底线的嫌疑,也要面对所要产生的各种后果。而对于都美竹来说,即使她所描述的案件情形完全属实。她所需要的正义也需要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去争取。

在澳洲,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里,都美竹全程都将成为证人,而DPP检查官才是作为公诉方与吴亦凡对峙。

同时,如果都美竹表现出对打击报复之类情况的担心,还有可能得到警方安排的一系列妇女援助的安排。

最后,吴亦凡虽然是加拿大国籍,但是如果他是身处澳洲国境内违反了刑事责任,依旧会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先抓捕,后起诉,再审判,最后执行,并不会因为他的国籍而有任何区别对待。

最后的最后,再次重申,本文所有内容是节选时事,以假想题为澳洲华人普及及增强法律认识。铭石刑法常年发现多数华人刑事案件背后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有限,希望通过科普从根本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了解不同事件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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