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往往会为离异双方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很多都是因为一方长期远离工作岗位持家而导致。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弱势方有权利要求经济强势方对其支付赡养费用来解决日常开销。
在婚姻法诉讼流程里,如果有任何诉讼方经济能力欠佳,该方可以通过《澳大利亚联邦家庭立法1975》第72、74、79和80条向另一方,在结案之前(一般上婚姻诉讼总流程可以达到2年之久)申请临时赡养费,来允许该方在结案之前仍然可以照料自己的合理生活起居和开销。
想要成功申请临时赡养费,申请方需要越过3个法律门槛。第一,申请方要说服法庭临时命令是公平、合理的;其次,申请方要说服法庭她/他没有经济能力合理照料自己的合理生活起居;最后,付款方要有能力支付该赡养费。
临时命令公平与合理
第一个法律门槛,根据Strahan & Strahan (interim property orders) [2009] FamCAFC 166的案例,需要申请方说服法庭临时命令合理并且公平,例如,如果申请方从本质上,即使在最终听审以后,都没有资格拿到赡养费地权力,那法庭理所当然不会允许该方得到临时赡养费。
申请方无法经济自立
第二,申请方也要用证据证明自己地合理支出,收入,存款,并且综合性说服法庭她/他没有经济能力照料自己地合理支出(Budding & Budding [2009] FamCAFC 165)。
付款方有能力支付赡养费
第三,付款方也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申请方的诉求,也就是说,一个贫困潦倒的人,无论申请方有多么艰辛,也不会被法庭判决来支付赡养费。这也是一个要根据证据来裁决的步骤。
最后,赡养费虽然一般上是按时支付,赡养费也可以以一笔大金额,将以整个周期的赡养费支付掉(例如,于其每个星期$100,申请方也可以要2年等值的赡养费,也就是$10,400,一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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